南京张明宝醉驾案,造成5死4伤判死刑到底有多难?

作者:肖时平
据中央电视台消息,今天上午,南京张明宝醉酒驾车肇事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明宝一案总算有了一审结果,但判决结果却令人感到失望,继孙伟铭醉酒驾车致4人死1人重伤二审被判无期徒刑之后,又一起因醉酒驾车被判无期徒刑。相同的是,他们都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张明宝醉酒驾车酿成的惨剧与孙伟铭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5死4伤,这个令南京市民彻夜难免、国人震惊的伤亡数字,也令遇难家属悲痛不已。
如今,在面对造成如此惨祸的肇事者时,我们的法官再次发了善心。与那些杀人抢劫、贩毒人员等犯罪分子相比,笔者实在难以想象张明宝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有着什么本质的区别,他们同样给公众带来伤害。在面对那些犯罪分子时,法官们却毅然决然的给予了死刑的判决,然而,对同样给公众带来伤害,甚至伤害更为深的孙伟铭、张明宝之流却始终下不了判处死刑的决心。孙伟铭一案甚至还出现了大转折,一审对孙伟铭宣判了死刑,到了二审,又被改为无期徒刑。难道真的是孙伟铭、张明宝等这些醉酒驾车者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还远不够杀人抢劫等罪犯,远没有他们的罪不可赦?
判处醉驾者死刑到底有多难?笔者无意全盘否定法官在一审判决中的努力,也无意非得致张明宝于死地方痛快,因为这无辜逝去的5条生命和因张明宝醉驾受到身心伤害的4名群众所得到的结果并不是公众所理想的,更不是受害者家属所能接受的。一审判决结果公布后,受害者家属立即表示上诉,从这个信息我们可以清晰的获知,这个结果在某种程度上对遇难者和受伤的群众不公平。
诚然,司法日趋人性化是人类文明所追求的方向,这无可厚非。在欧洲绝大多数国家都废除了死刑,这些国家之所以废除死刑,主要是基于宗教背景的考虑和促进民主制度、法制建设、人道主义发展。但是,我们更应该明白,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法治程度非中国今日之法治程度所能比,社会发展过程中,死刑这一刑罚仍有着极大的警示作用。因此,对于一些穷凶极恶、对社会危害极大或造成重大伤亡的肇事者,抑或是犯罪分子,采取严刑峻法仍有必要。在重庆打黑风暴中,司法部门宣判了一些犯罪分子首恶的死刑便体现了这一思想。
当前,国内醉酒驾车之风愈演愈烈,交通肇事案频发,群众伤亡数字逐年攀升,其中,由于司机醉酒驾车造成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也在不断攀升。为了打击醉驾,公安部门迅速展开了行动,但是,醉酒驾车和因之造成的交通事故依然大量存在。据新华网12月6日报道,继南京“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开庭后不久,南京又发生一起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案,一名骑电动车巡逻的保安被肇事司机驾驶的轿车撞飞数十米后身亡。类似的报道,类似的惨剧不绝于报端、网络。从某种程度上证明了光靠权力打击醉驾很难起到实质性的效果,对于醉驾者而言,无论是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所接受到的惩罚不外乎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总之威胁不到他们的生命。一旦因醉酒驾车发生事故,赔付受害者一定的费用便可以息事宁人,于是,社会上便盛行着一种“以钱买命“的说法,事实上,类似的案例并非没有,有民间的私了,也有法庭上的支付赔偿金消减罪行。无论是怎样解决,最终都有碍于让那些想醉驾或已经有过醉驾记录的司机对醉驾望而止步,对于一些暴发户或“富二代”而言,醉驾更是畅行无阻。
对醉驾者施以死刑的惩罚,某种程度上能够给醉驾者一种警示效应,也是对生活在其中的公众负责任的做法。如果,醉驾者致多人伤亡这类惨剧都不能得到极刑死刑的惩处,如何能让生活在醉驾肆虐生态下的公众有种安全感?没有任何一种权力允许醉驾者来剥夺一条条无辜生命,但是,当醉驾者剥夺了他们的生命时,被剥夺者是否有权要求剥夺那些剥夺者的生命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