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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纱照竟成婚检宣传画 消费者告上法院

2007-3-14 11:08:45

  婚纱照竟成婚检宣传画 消费者告上法院维权 

  今日从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获悉,陈某夫妇婚纱照被悬挂于某医院婚检室内作宣传画,自己竟然毫无所知,为维护自己肖像权不受侵害,原告陈某夫妇将婚纱摄影店老板和清远市某医院诉至法院。近日,该案在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两被告被判向原告夫妇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和因此支付的公证费用合共二千七百六十元。 

  据了解,原告陈某夫妻于二00三年三月在被告清远市某婚纱形象摄影店拍摄了结婚纪念照。之后,因被告认为其为原告所拍摄此套照片质量较好,经与原告协商,原告同意被告另行制作一套陈列在拍摄店作宣传。被告清远市某婚纱形象摄影店于二00四年结业。另被告清远市某医院得知清远市某婚纱形象摄影店拥有该婚纱照,认为该婚纱照很有艺术价值,悬挂于其男女婚检室内,既可作装饰又可作宣传婚检,表达经婚检使夫妻和谐的主题,为此向婚纱形象摄影店索要该照片。其后婚纱形象摄影店将此套照片赠给清远市某医院,该医院取得照片后即将其悬挂于婚检室内。去年七月,陈某夫妇发现后,以两被告未经其同意在公共场所使用其照片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作出赔偿并书面赔礼道歉。 

  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婚纱形象摄影店虽与原告陈某夫妇协商同意将婚纱照陈列于摄影店内,但其无权对该婚纱照转赠他人。被告婚纱形象摄影店未经原告同意将原陈列在摄影店的原告婚纱照转赠给被告清远市某医院,该医院又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婚纱照悬挂于属于公共场所的男女婚检室内,两被告的行为均属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人肖像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陈强夫妇肖像权的侵害。 

  清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鉴于被告清远市某医院在本院判决前已主动撤下所悬挂于婚检室内的原告照片,停止了侵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的生活水平,被告婚纱形象摄影店和清远市某医院被判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某夫妇作出书面道歉并赔偿原告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合共二千七百六十元。 

  据悉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具体而言,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方面。 

  中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文章来源: 江苏广电网 作者: 责任编辑: ren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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