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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正式工为何变身“实习生”

2007-12-4 10:31:39

明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昆明已经有企业开始异动了。”首先闻到异动气息的是昆明市总工会主席杨丽。记者调查后了解,昆明部分企业以把正式工转为实习生、找理由“劝辞”职工和解雇员工再劳务输回等方式,减少用人成本。11月24日,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昆明企业家协会3家联合紧急发文,经济性裁员必须先经上级劳动部门批准。11月30日上午,昆明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刘贵红部长表示:“这些日子光是咨询《劳动合同法》的电话,每天都能接到20多个。”

  企业出怪招避新法

  怪招一:借尸还魂 重签合同工龄“归零”

  华为辞职门事件一时兴起千层浪。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华为事件正在席卷昆明。在华为昆明办事处,说到有关解除劳动的事,迎宾台的小姐说:“请不要为难我们。”

  深圳华为20万买断职工工龄被大众称为“辞职门”事件。7000名工龄在8年以上的老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然后和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龄“归零”。

  “如果有1名员工非自愿,华为此次系非法解除劳动合同,10亿元还不够为违法行为买单。”业内人士说,部分企业以为给予经济补偿就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动合同法的一种曲解。

  条款解读:刘爱国律师表示,用人单位以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条件,不顾与职工签订有劳动合同的事实大批裁减职工。这类用人单位并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更未遵循经济性裁员的程序规定。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第27条对于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裁员行为无效,给职工造成损害的应给以赔偿。

  怪招二:暗度陈仓 解雇员工再劳务输回

  在昆明,一大型酒店耍起“三十六计”,玩得很遛。该酒店属于国营性质,旗下有员工数百名。

  11月30日,昆明市总工会收到了一封由酒店员工亲笔所写的匿名信。信上是这样说的,酒店有许多干了多年的老员工,一直没有签合同,他们也知道《劳动合同法》即将出台,酒店怕躲不过去,解雇了一批员工,再以劳务输出的幌子将他们输出到昆明市某劳务公司。待到2008年1月后,再以劳务输出的方式从劳务公司输回酒店。

  条款解读:市劳动部门明确指出,国家对“劳务工”有严格限制,企业此举徒劳无功。企业这样做是为了转嫁风险,逃避本该由自己承担的责任,将面临着处罚。12月中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出台后,将给予明确规定。

  怪招三:偷梁换柱 由正式工转为实习生

  如果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1年以上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话,那转变员工的身份是否就不用签?有的企业在员工的名分上动起了歪脑筋。

  原本就是正式的员工,却生生被打成了实习生的名分,这让一直从事文字工作的李先生心情好不起来。去年刚从昆明一家单位跳槽的李先生,与现在的单位还没有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到了明年,这合同就免不了。

  单位将新进的一批人集中起来,说了此事。“你们这一批要签合同也得等到明年年底,这段时间就委屈大家先转变一下身份,时间不会太久,转为实习生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样样都不变,该大家拿的单位照发……”

  条款解读:专家称,是否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很容易确定的,捏造实习生的身份也是很容易被拆穿的。每年,单位都要进行劳动合同的年审,一旦被劳动部门发现了有这样的现象,单位付出的代表将更加惨痛,除要支付双倍工资外,可视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付出的代价相比,不可同日而语。

  怪招四:金蝉脱壳 以各种理由“劝辞”职工

  日前,云南省某行业协会也在这时向一职工发出了辞退处理的决定。然而原本该职工与单位所签合同期要延续到2010年7月9日。这份处理决定的大意是:经调查,陈红(化名)同志在9月24日收受红包,至今未向有关领导汇报。经研究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并给予辞退处理。

  “收受红包一事,确属无中生有。”陈红冤枉极了。领导表示,让陈红出示关于收受红包的情况说明,并补上辞职申请。当天收下红包的同事也当着领导的面为陈红做了证明。但是,辞退决定却没有因为事件的澄清而收回。陈红想:“都已经出了文件将自己开除了,为什么还要逼自己写辞职申请呢?”

  11月21日,不肯写辞职申请的陈红,又接到了第二封辞退决定。

  11月30日,原本要求与陈红协商解决此事的领导却“躲”了起来,单位、手机都没有人接听电话。单位的人都表示不知情,只说领导没来上班。直至记者发稿时,都没有与陈红取得联系。

  条款解读:有律师表示,有的用人单位要求职工主动辞职,并且还要求职工要表明是自愿的。事实是以各种手段强迫职工就范,逼迫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解除行为无效,应予以禁止,给职工造成损害的应给以赔偿。

  分析原因:企业究竟怕什么?

  一怕用人成本增加

  《劳动合同法》将导致用人成本的增加?其实,《劳动合同法》不但没有增加企业成本,还减少了合法经营企业的成本。

  对于某些非法用工的企业,劳动成本的确是增加了,但是我国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健全,企业用工的最终出路还是依法用工。我们来算一笔账。按照昆明市平均工资水平2000元来计算,如果单位所买保险是“工伤、生育、失业、医疗、养老”五险,一个月下来,单位要为员工支付将近500元的保险,一年下来的保险费用在6000元左右。

  如果企业违法用工,在强制解除劳动合同或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额外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未按规定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按每月2000元计算,企业非法裁员,要多支付2000元,如拖欠,则要支付3000元经济补偿金。此外,企业另需招工,又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保险费用还得照常支付。

  这样算下来,企业非法裁员,每裁一名员工至少无端多出2000-3000元的费用。

  二怕辞退员工不“利落”

  “其实《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对劳资双方都有积极意义的法律。”采访中,专家们不时发出这样的感叹。按照《劳动合同法》,企业要辞退,员工有说“不”的权利,企业将会面临炒人很难、代价很高。企业无法确定这个风险有多大,总是能避一点风险算一点。一些企业之所以反应这么大,是因为20多年来企业被惯坏了,片面地以为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就是随意炒人,没有很好地考虑劳动者权益。

  三怕员工端上“铁饭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在国有企业改制后出现的新时期的“铁饭碗”?实际不然。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职工,可以要求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不能拒绝。让部分企业主闻风丧胆的“无固定期限”,让许多企业费尽心机耍起花招。

  以前,曾有国有企业的固定工抱着铁饭碗,出现“磨洋工”,工作效率低下的现象。企业担心,如果存在一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同样“磨洋工”,企业却炒不得,那该怎么办?这势必将威胁企业的发展。

  专家介绍,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铁饭碗。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新闻链接:各级工会严查违法裁员

  新华社消息 记者2日从中华全国总工会获悉,对于一些用人单位违法裁员、采取要求职工辞职重签劳动合同或转为劳务合同等形式规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全总明确表态要坚决制止,并强调要坚决纠正上述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权,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据全总有关负责人介绍,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由于对法律的理解存在误差等原因,近期一些用人单位非但不藉此规范用工行为,反而采取要求职工辞职、重签劳动合同或转为劳务合同等形式以规避劳动合同法。少数用人单位甚至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一次性解除大批职工的劳动合同。

  对此,全总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避劳动合同法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坚决要求其纠正。对于用人单位强迫职工辞职,要求职工转换“劳动用工身份”或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要支持和帮助权益受侵害的职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一抓到底,决不姑息。

  解决之道:经济性裁员须上报劳动部门

  11月24日,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昆明企业联合会3家单位联合发文,要求用人单位在制订、修改劳动规章制度或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经过3方磋商,形成统一意见,联合发文要求用人单位在制订职工竞争上岗制度,决定裁减职工人数等重大问题时,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依法维护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等各项权利。

  需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员。

  截至目前,仅昆明市总工会就收到了三四名员工的举报或投诉。即日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3方已经对近期收到的有关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不法行为展开调查,势必要保障法律效力。(谭蓉)

来源: 云网-都市时报
文章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极限飞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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