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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冒牌衣服,我算消费者;那买房子的时候,我就不是消费者啦?”握着手中印着优美景色的房产广告,家住白下区的张先生与12位邻居昨日在法院门前愤愤不平地自言自语。昨日,记者走进在全国率先成立消费者维权法庭的秦淮区法院,发现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维权案件正大幅减少,而新型的汽车、房产等大额新型消费维权案,正绕开《消法》,以普通民事案件形式大量涌现。
房子
面积缩水业主打官司不算“消费者”
“广告上说得漂亮,结果,我们拿到房子一看,面积、房间距、门前绿化,没有一点是跟广告上说的一样的。”张先生举着手中房产广告说,与小区很多业主一样,2005年,他花了70多万元在南京雨花台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开发商承诺得好好的,房子得房率86%,我们拿到房子后一验,得房率还不到80%。”“门前绿化带成了停车场,喷泉实际是被人承包的洗车场。”张先生和小区业主们七嘴八舌拿出自拍的照片举证。
去年底,张先生与小区12户业主集体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开发商退房,并按《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双倍赔偿购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销售宣传时存在欺骗行为,但是商品房属特殊商品,不适用《消法》。张先生等业主最终只能无奈地接受调解,未获双倍赔偿。
汽车
明明买新车到手是旧的经销商爱理不理
2006年7月,王华拿到驾照不久,就和父亲商量准备买辆汽车做生意。同住一条街上的李军知道后,一个劲地推销自己所代理销售的品牌汽车。
在看过汽车后,王华从中国工商银行城南支行借贷了购车款8万元。同年10月,王华父子用18万元现金从李军手中买下一辆白色汽车。
可是,当王华驾驶着这辆新车去汽车美容店进行装饰美容时,发现他买的这辆车根本不是新车,而是一辆被撞后经过修补的旧车。经过仔细检查,他还发现该车车体左侧顶部及侧面被修补后重新喷过漆,车左侧前内护板也有撞击后修补过的痕迹。面对这辆伤痕累累的新车,王华十分愤怒,多次找到李军要求退车,均被拒绝。
去年底,王华一纸诉状将汽车销售商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车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不属《消法》保护范围。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汽车经销商同意换一辆新车给王华。“车是换了,可我是消费者,为什么《消法》不能保护我?为何我要承担由此带来的额外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王华拿到新车,仍愤愤不平。
消费结构变了《消法》没跟上
“随着商家退货制度的完善,传统意义上的小额消费品维权案已经大幅减少。而汽车、房产等大额新型消费维权案,按现行《消法》‘双倍赔偿’又不符合实际。”昨日,一位从事多年消费者维权案件审理工作的法官在采访中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1994年1月1日实施以来,至今已经有13个年头了,由于当初立法时缺乏前瞻性和兼容性,《消法》经过13年中国经济发展最快的阶段,越来越显现其真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尴尬。
这位法官表示,在日常的消费者维权案中,常常有消费者因无法搜集到必要的证据而败诉。面对投诉难、举证难、鉴定难,维权路上的许多消费者往往自动放弃维权要求,用消费者自己的话说:“我们实在是耗不起时间、耗不起那个精力,也贴不起钱!”
这位法官还表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而商品房、汽车、医疗、电子商务、娱乐文化等服务行业,并没有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尤以医疗事故的处理为例,由于《消法》中没有明确界定:“患者就是消费者”,使多数医疗患者维权时难以消费者身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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