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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较好的文化修养、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生活积累,能熟练掌握本专业技巧,基本功扎实,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一定水平的理论文章或专业体会;具有指导本专业初级人员工作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演员、演奏员以及从事作曲、指挥、编剧、导演、(编导)、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等艺术生产的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四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四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学位)、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学位)、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四级演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的舞蹈、杂技演员,取得四级演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戏曲、曲艺演员取得四级演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从事演奏、作曲、指挥、编剧、导演(编导)、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舞台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本专业四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三)获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下列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三级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四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四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努力深入生活,熟练掌握本专业表演技巧,有一定的表演能力。
2.积极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表演任务,在演出中发挥积极作用。
3.在新创作的剧(节)目中担任重要角色,出色地完成2部以上表演任务,演出各在8场以上。
(二)演奏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演奏技巧,能较好地理解作品的风格内涵及指挥的意图并付诸实践,合奏意识较好。
2.圆满完成本单位交给的演出任务,每年完成演出50场以上。
(三)从事作曲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作曲技巧,有独立作曲的能力,圆满完成本单位交给的作曲任务。
2.独立或联合创作大型作品1部以上,或中型作品2部以上,或中型作品1部和小型新作品4部以上,上述作品各演出3场以上,或在报刊发表。
(四)从事指挥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一定的文化修养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艺术造诣和指挥技巧,能够担任各种风格、题材的指挥工作,其中部分作品在省级以上评奖中获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圆满完成本单位交给的演出任务,在演出中发挥重要作用,每年完成演出场次50场以上。
(五)从事编剧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努力深入生活,熟练掌握创作技巧,有独立编剧的能力。
2.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编剧任务。
3.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创作大型剧目1部以上,或中、小型剧目4部以上。
4.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创作的1部以上大型作品或2部以上中、小型作品,在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大型作品演出3场以上,中、小型作品各演出5场以上。
(六)导演(编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努力深入生活,熟练掌握导演(编导)技巧,有独立导演(编导)能力。
2.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导演(编导)任务。
3.在新剧(节)目的排演中,独立或联合导演(编导)大型剧(节)目1部以上,或中、小型剧(节)目4部以上,其中有2部以上公开演出。
(七)从事美术(书法、摄影)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努力深入生活,熟练掌握创作技巧,有独立创作能力并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一定数量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有一定数量的美术作品被市级以上的专业单位收藏。
(八)从事舞美设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努力深入生活,熟练掌握舞美设计技巧,有一定的独立设计能力。
2.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舞美设计任务。
3.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完成大型新剧目1台以上,或大、中型文艺晚会3台以上,或中、小型剧目4台以上。
(九)从事舞台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努力深入生活,有一定的艺术造诣和舞美设计制作、操作技巧。
2.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舞台制作任务,在联合(排名前二名)舞台制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3.配合演出,独立完成大型剧(节)目5台以上或中、小型剧(节)目10台以上的舞台技术工作。
第七条 专业成果要求
取得四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剧(节)目中担任的重要角色,获省级表演二等以上奖1次以上或三等奖2次以上。
2.在剧(节)目中担任的重要角色,获市级表演一等以上奖1次以上或二等奖2次以上。
3.担任重要角色的2部以上大型剧(节)目或4部以上中、小型剧(节)目,共演出40场以上,产生较好的社会影响,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受到观众欢迎和专家好评。
(二)演奏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演奏的作品获省级二等以上奖1部以上或三等奖2部以上。
2.担任演奏的作品获市级一等以上奖1部以上或二等奖2部以上。
(三)从事作曲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创作的新作品,获省级以上作曲奖1部以上。
2.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创作的新作品,获市级作曲一等以上奖1部或二等奖2部以上。
3.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创作的新作品中,有2部以上公开演出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评价,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
(四)从事指挥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指挥的中型以上新作品,获国家级奖项。
2.担任指挥的作品,获省级二等以上奖1部以上或三等奖2部以上。
3.指挥经典名曲累计30套,或指挥知名戏曲、歌舞表演团体音乐伴奏累计30部(套),其中大型作品10部(套)以上。
(五)从事编剧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创作的新剧目,获省级以上编剧奖1部以上。
2.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创作的新剧目,获市级编剧一等以上奖1部以上或二等奖2部以上。
3.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创作的新剧目,有1部以上大型或2部以上中、小型公开演出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评价,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
(六)导演(编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导演(编导)的新剧(节)目,获省级以上导演(编导)奖1部以上。
2.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导演(编导)的新剧(节)目,获市级导演(编导)一等以上奖1部以上或二等奖2部以上。
3.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导演(编导)的大型新剧(节)目,有1部以上公开演出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
(七)从事美术(书法、摄影)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篆刻摄影作品入选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省以上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摄影家协会主办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以上。
2.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篆刻摄影作品,入选由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市以上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摄影家协会主办的市级以上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以上,其中1次以上获铜奖以上奖项。
(八)从事舞美设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完成的中、小型剧目的舞美设计,获省级以上舞美设计单项奖1台以上。
2.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完成的中、小型剧目的舞美设计,获市级舞美设计一等以上奖1台以上或二等奖2台以上。
(九)从事舞台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获省级以上奖1台以上。
2.担任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获市级一等以上奖1台以上或二等奖2台以上。
3.担任舞台技术工作的剧(节)目,获省级以上综合奖2台以上或市级以上综合奖3台以上。
第八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四级专业技术资格后,独立撰写并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总结本专业创作经验文章2篇以上。
第九条 外语要求
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四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业绩显著,专业上有重大进步,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取得四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四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市级政府文学艺术奖以上获奖者。
3.上海文化艺术白玉兰奖以上获奖者。
4.国家级各项艺术大赛铜奖以上获奖者。
5.获得高于以上奖项的其他文化艺术奖。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四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剧(节)目中担任的重要角色,获省级表演一等以上奖1次以上,或表演二等奖2次以上,或三等以上奖3次以上。
2.在剧(节)目中担任的重要角色,获市级表演一等以上奖2次以上,或一等奖1次和二等奖2次以上,或二等奖3次以上。
(二)演奏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演奏的作品获省级二等以上奖2部或三等以上奖3部以上。
2.担任演奏的作品获市级一等以上奖2部以上或二等以上奖3部以上。
(三)从事作曲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新作品,获省级以上作曲奖2部以上。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新作品,获市级作曲一等以上奖2部以上或二等以上奖3部以上。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新作品中,有3部以上公开演出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评价,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评介。
(四)从事指挥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指挥的作品,获省级一等以上奖1部以上,或二等奖2部以上。
2.指挥曲目累计40套,或指挥知名戏曲、歌舞表演团体音乐伴奏累计40部(套),其中大型作品15部(套)以上。
(五)从事编剧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新剧目,获省级以上编剧奖1部以上。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新剧目,获市级编剧一等以上奖2部以上。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新剧目,有2部以上大型或3部以上中、小型公开演出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评价,并有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评介。
(六)导演(编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新剧(节)目,获省级以上导演(编导)奖1部以上。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新剧(节)目,获市级导演(编导)一等奖2部以上,或一等奖1部和二等奖2部以上。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大型新剧(节)目,有2部以上公开演出并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
(七)从事美术(书法、摄影)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篆刻、摄影作品参加由省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省以上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摄影家协会主办的省级以上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以上,其中1次获铜奖以上奖项。
2.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篆刻、摄影作品入选由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市以上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摄影家协会主办的市级以上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展览3次以上,其中1次获银奖以上奖项;或展览2次,其中1次获金奖。
(八)从事舞美设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完成的中、小型剧目的舞美设计,获省级舞美设计二等以上单项奖1台以上。
2.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完成的中、小型剧目的舞美设计,获市级舞美设计一等以上奖2台以上,或一等奖1台和二等奖1台以上,或二等奖3台以上。
(九)从事舞台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获省级二等以上奖1台以上。
2.担任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获市级一等以上奖2台以上,或一等奖1台和二等奖1台以上,或二等奖3台以上。
3.担任舞台技术工作的剧(节)目,获省级以上综合奖3台以上或市级以上综合奖4台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申报三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一、十二)、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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